合夥人、公司或其他組織型態(後稱商業組織)可以成為獨立超連鎖店主,只要其呈報的文件,包括澳洲商務號碼(ABN),詳細列明商業組織所有的董事、合夥人、持股人、負責人或理事,他們各自的報稅號碼,以及他們各自的股權。如果商業組織是公司,也要呈報經認證的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影印本。呈報文件的合夥人或負責人必須有代表簽定契約的權力。不管在任何情況之下,不管是何種型態,一個人只能有一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如果在商業組織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有人是美安澳洲公司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或地區的公民而又擁有股權,那麼商業組織的負責人就需要呈報文件,表明大部分股權為美安澳洲公司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和/或地區的公民所擁有。
開始申請:如果商業組織申請成為獨立超連鎖店主,必須使用正確的表格,詳細填寫後呈報給美安澳洲公司。
改變型態:只要有適當且完整的文件,獨立超連鎖店主可以從個人經營改變成商業組織;也可從商業組織改變成個人經營。澳洲獨立超連鎖店主自其開始日起六十(60)天内,將其報稅號碼(TFN)換成他們的澳洲商務號碼(ABN),不會被收取任何費用或罰款。設立此一寬限期,是為了防止澳洲獨立超連鎖店主轉換ABN時被收取費用,因為澳洲權責機構核發ABN需要28天的等待期。如果獨立超連鎖店主自其開始日起六十(60)天内,未將TFN換成ABN,其後所進行的任何轉換都會導致美安澳洲向該獨立超連鎖店主收取適當的費用。
資格:除了繳交商業組織的證件外,超連鎖店主要確定在商業組織中,沒有任何一位在過去的二百七十(270)天內和美安澳洲的任何超連鎖店主有任何資金或債務的關聯(除非是現有超連鎖店主改變其商業體制)。
沒有呈報所需的文件:如果商業組織交給美安澳洲公司的申請同意書沒有附上適當的文件,美安澳洲公司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要求有關文件。如果通知發出後六十(60)天內收不到有關文件,此超連鎖店主的獨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合約將被取消。
若有人想要更改現有超連鎖店主的身分號碼(例如:把澳洲商務號碼換成報稅號碼),該獨立超連鎖店主必須書面向規章管理部門報告,信的內容必須有:現有的身分號碼,新的身分號碼(附上聯邦身分證影印件,如必要),並附上簽名和手續費。
從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除名:你若想從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把你自己的名字除掉,必須填寫姓名刪除表格,並寄至規章管理部門。被除名的獨立超連鎖店主與同一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的其他獨立超連鎖店主都必須在姓名刪除表格上簽名(附上所有身分證號碼)。姓名刪除表格上的所有簽名必須經過公證。
在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增加名字:在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增加名字很難被批准,只有在極為特殊且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才會批准少數申請。若要請求在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增加名字,提出請求的獨立超連鎖店主必須遞交一封經簽署的信件,陳述增名的理由,以及一份填妥的增名表格,一起寄至規章管理部門。增名表格上的所有簽名必須經過公證。審查核實後,規章管理部門將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請求的獨立超連鎖店主。審核申請大約需要兩週時間。
改變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現有的名字:改變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現有的名字很難被批准,只有在極為特殊且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才會批准少數申請。若要請求改變現有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的名字,提出請求的獨立超連鎖店主必須向規章管理部門遞交一封經簽署的信件,陳述改名的理由。同一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的所有超連鎖店主都必須在信上簽名。申請信上的所有簽名必須經過公證。審查核實後,規章管理部門將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請求的獨立超連鎖店主。審核申請大約需要兩週時間。
夫妻二人只能算一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結婚的夫婦不能分別有兩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如果兩個美安澳洲獨立超連鎖店主結婚或準備結婚,必須馬上和公司的規章管理部門(Compliance Department)聯絡,因為兩個獨立超連鎖店主結婚會涉及到公司的許多政策條文包括禁止多重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問題。
夫妻離婚或合夥人拆夥了,其中一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美安澳洲公司的規章管理部門,說明他們離婚或拆夥後如何處理他們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和領取佣金的權利。如果各方就此事業的控制和所有權達成協議,如果協議書以文件形式經過各方簽名和公證,美安澳洲公司就會執行此協議。美安澳洲公司不能「分拆」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如果美安澳洲公司收到有關雙方發生爭執的適當通知,公司就會暫為保管佣金,並不予執行任何超連鎖事業經營權控制權轉移事宜,等收到經過各方簽名和公證正式文件,或法院判決書影印本清楚表明如何處置這些事情後,再行處理。
依照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中條文規定;一個住址(一家)只允許有一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一家若共有多重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便構成違反合約的規定,並會導致取消超連鎖事業經營權,除非事先向美安公司書面報備並經核准。
批准:共同住址若取得第二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必須先報備,得到核准後,再寄出申請同意書。報備時用書面向公司規章管理部門解釋詳情,以取得公司的書面批准;若不事先作到這點,第二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會被取消。公司可以要求第一個超連鎖店主買回所有退貨,點數放在其商業發展中心001。如果沒有取得公司的批准,兩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都可能被取消。
限制:假使共同住址中第二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申請通過了,這種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不能用於任何商業發展中心擴展業務之用。第二個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在美安澳洲公司電腦系統中沒有顯示。
獨立超連鎖店主地址或電話號碼有變動時,必須馬上用「個人資料更新」的表格填妥後寄至公司(此表格可在其超連鎖事業帳戶内找到),或在其超連鎖事業帳戶上更新自己的資料。可能的話三十(30)天前就先提出報備,以免影響到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推薦關係,或產生多重獨立超連鎖店主共有相同住址的問題,以及錯過美安澳洲超連鎖事業雜誌和貨物投遞等。
申請推薦關係的轉移很難通過。只有在極少的例子中,經證實有不道德的行為發生,極端特殊並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才會批准推薦關係的轉移。美安澳洲公司的超連鎖事業發展系統和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絕對要靠每一位推薦人好好盡到應盡的義務與責任,才能愈做愈成功。轉移的程序參照如下:
行政:推薦關係的轉移首先要以書面向規章管理部門取得同意,才能提交有關文件。若通過了,要有獨立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若還在公司的話)和連續五位直接授證經理級或更高級的上線超連鎖店主公證簽名,並附上手續費。
不道德的推薦關係:若有不道德的推薦關係行為,一經公司證實,公司將審視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調整推薦關係和網路組織系統。這種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將其整個下線組織系統都完整的轉移,或轉移由其個人推薦的獨立超連鎖店主。
取消/不夠格:與美安公司的關係取消和/或不夠格二百七十(270)日以後,可以再填新的申請同意書並註明新的推薦人以重新加入(參閱270日規則)。
超連鎖店主想要換線幾乎是不可能。因為如此做會破壞超連鎖事業發展系統和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的發展成功。請參考下列換線的規則:
現況:先向規章管理部門用書面詳細地說明要求換線的原因。公司規章管理部門調查後會書面通知是否通過,通常要兩個星期的時間。
累計團體業績:所有在原線上累計的團體業績不能跟著該獨立超連鎖店主帶到新線去。接線完成後,點數從新線上從頭開始。接線程序需要10到15個工作天左右才能完成。換線程序未完成前,不要將新獨立超連鎖店主放置到下線。
超連鎖事業不得作為遺產處理,亦或不得於超連鎖店主(UFO)辭世後,透過遺產、信託、繼承或任何其他遺囑性文件進行轉讓。在超連鎖店主辭世後,超連鎖事業不會自動轉讓給任何繼承人、受益人或指定承接人。
有限例外:在有限且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公司或可基於其唯一且絕對的裁量,考慮將超連鎖事業轉讓予指定個人的申請,倘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積極參與標準:擬議受讓人須能證明其在超連鎖事業中具備可驗證且持續的積極參與紀錄,包括但不限於:
定期且持續參與日常事業建立活動,包括全國及當地的全球會議聯盟系統活動。
對美安事業模式、紅利計畫、產品與服務具備充分的理解和認知。
積極參與零售推廣及團隊發展。
活動出席標準:擬議受讓人須具備下列兩類活動的出席紀錄文件:
公司主辦活動 — 包括但不限於國際年會、領導者學院及任何由美安舉辦的公司級別的會議活動或培訓課程。
當地活動 — 包括但不限於地方研討會、新超連鎖店主訓練、成功五要訣訓練、家庭會面、團隊發展活動及任何區域性事業活動。
具備發展事業的能力:擬議受讓人須提供證據證明其具備獨立發展並維持超連鎖事業的能力。評估依據可能包括:
過往業績點數(BV)產生及增長趨勢。
個人及團隊的零售額紀錄。
超連鎖店主級別晉升成就、認證、超連鎖店主級別或其他在美安事業中獲得的表揚嘉許。
提交一份事業成長計畫,說明擬議受讓人如何延續並拓展超連鎖事業的策略。
審核與核准流程:所有例外申請須於超連鎖店主辭世後6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交至fieldcompliance@marketamerica.com。申請內容須包括:
一份完整填寫並新近簽署的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擬議受讓人的身分證明及其與已故超連鎖店主的關係證明。
所有支援上述資格標準的相關文件。
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死亡證明及證明指定受讓人的遺囑或信託文件。
公司審核:在收到完整申請後,公司將進行全面審核,可能包括:
核實活動出席紀錄。
分析事業績效數據。
與上線領導人、團隊成員或其他相關人士進行訪談。
任何視為必要的額外調查。
決定:公司保留核准或駁回任何轉讓申請的唯一且絕對權利。所有決定均為最終決定,不得申訴。某一例外的核准不構成先例,亦不保證未來任何申請將獲核准。
時程:公司將盡力於收到完整申請後60天內作出決定。公司保留依需要延長時程的權利。
轉讓駁回及事業處置:若未提出例外申請,或申請被駁回,公司將依適用法律,將超連鎖店主辭世前已產生但尚未發放至其遺產的佣金予以發放。
禁止行為:
任何超連鎖店主不得向任何人表示、承諾或保證超連鎖事業可作為遺產或可被繼承。
任何試圖透過未經授權的安排、私下協議或其他方式規避此項規定的行為,均視為違反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並可能導致處分,最嚴重者包括終止其超連鎖事業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