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產品的銷售和分發

 

第一節        記錄

超連鎖店主要有確實的銷售記錄(包括收據,以及超連鎖店主銷售報表,即1000表格),美安澳洲公司的市場計畫是根據零售產品賣到消費者手中為目的,不管用任何方式銷售,因此,公司禁止大量囤積庫存貨品。超連鎖店主進貨只作為零售或自己消費。


第二節        70%規則

超連鎖店主訂購的貨品中至少有70%必須要零售出去。

(A)    實施:經理級要負責其組織內的各超連鎖店主都能確實遵守70%規則,在合約的要求下,經理級可能被要求買回下線90天內未能賣出的貨品,否則違反70%規則。美安澳洲公司實施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遵守適用於本公司營運的各種法律和法規要求。這一規則不能代替一般產品退回政策(參見退貨程序)。

(B)    證明文件:公司要求每位超連鎖店主每季度提供零售證明文件(並應公司要求隨時出示)。

(C)    受限訂貨狀態:經規章管理措施處理或經糾察小組裁定,超連鎖店主可能處於受限訂貨狀態。收到通知後,超連鎖店主必須送交記錄以證明其下一筆超連鎖訂單中70%的貨品已出售給終端消費者,且這些消費者都居住在美安澳洲公司被授權許可實施其完整事業模式的國家(地區);送交記錄後該超連鎖店主方可送交新的訂單。此處“70%”是依據產品建議零售價來計算,不含門票、事業支援資料、稅款及/或運費。

         此記錄必須上傳至超連鎖店主後台管理區。每一銷售收據必須包含超連鎖店主的顧客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和電郵地址。受限訂貨狀態將持續有效,直至規章管理部門另有通知。


第三節          商品及服務稅/澳洲商務號碼

(A)    商品及服務稅:商品及服務稅(GST)是出售或提供大多數商品、服務或其他項目的廣泛消費稅,稅率為10%。美安澳洲公司已註冊了商品及服務稅,因此我們的收據裡含有商品及服務稅,用來作為超連鎖店主的稅務發票。如果超連鎖店主註冊了商品及服務稅,超連鎖店主銷售產品給顧客時必須徵收商品及服務稅。超連鎖店主做生意購買商品所付的商品及服務稅可以作為投入稅抵免(Input Tax Credit)申報退回。超連鎖店主必須有稅務發票並註冊了商品及服務稅,才能申報投入稅抵免。如果超連鎖店主的年度營業額達到或超過AUD$75,000.00的起徵點,則必須註冊商品及服務稅。超連鎖店主若要註冊商品及服務稅,請訪問http://www.ato.gov.au網站。美安澳洲公司建議,超連鎖店主在決定是否註冊商品及服務稅之前,應向稅務顧問諮詢。

         為了便於計算商品及服務稅和發放佣金稅務發票,美安澳洲公司需要知道超連鎖店主註冊商品及服務稅的情況。請使用http://www.unfranchise.com.au網站裡的商品及服務稅/澳洲商務號碼資訊表格(GST/ABN Information Form)來填報。

(B)     澳洲商務號碼:澳洲商務號碼(ABN)是超連鎖店主唯一的商業標識,可以讓商業組織履行規定的義務,並讓其通過一個政府資料入口網獲得資訊和幫助。經營企業的人,包括做生意的人,都有權獲得或申請澳洲商務號碼。超連鎖店主做美安澳洲事業,被視為經營企業;然而,如果超連鎖店主的收入少於AUD$15,000.00,超連鎖店主就無需獲得澳洲商務號碼,也無需將此號碼提供給美安澳洲公司。超連鎖店主可能會發現申請澳洲商務號碼有好處;但是,超連鎖店主應該先和稅務顧問聯絡,以便決定怎樣做最有利。

         這意味著美安澳洲公司不會從超連鎖店主每年賺到的頭AUD$15,000.00佣金中扣除任何稅款。但是,如果超連鎖店主沒有澳洲商務號碼,全年的收入又超過了AUD$15,000.00,美安澳洲公司要從其佣金支票中扣除47%。一旦超連鎖店主把澳洲商務號碼提交給美安澳洲公司,超連鎖店主便可以向澳洲稅務局(ATO)提出申請,要回扣除的款項。為了對此進行監測,美安澳洲公司在電腦系統中做出設置,以便標示出那些達到AUD$15,000.00收入的超連鎖店主。一旦超連鎖店主達到這一收入水平,美安澳洲公司便會要求超連鎖店主提供其澳洲商務號碼。如果美安澳洲公司沒有得到超連鎖店主的澳洲商務號碼,美安澳洲公司將依照法律規定,在超連鎖店主的佣金支票中扣除47%,並將稅款匯至澳洲稅務局。

         澳州政府設有一個專為小企業和企業主提供具體資訊的網站,網址為:www.business.gov.au。這一網站便於瀏覽,其內容涵蓋了經營小企業的各項責任。個人可以在此網站申請澳洲商務號碼,或在www.ato.gov.au網站上向澳洲稅務局申請。

         本節內容無意用來提供法律建議或諮詢。如果超連鎖店主有具體問題,請詢問會計師、律師或澳洲稅務部門。


第四節       零售店政策

超連鎖店主不能在零售場所出售美安澳洲的產品,但可在以服務業為主的場所賣美安澳洲的產品。

(A)    定義

         (1)    服務業場所:美安澳洲對服務業場所的定義是該商店有50%以上的總收入是來自相關的服務項目。例如(但不限於):美容院、人造日光沙龍、脊椎關節推拿師或醫生的診所、汽車服務站、健身房、舞蹈社和洗車中心等。

         (2)    零售場所:零售場所的定義是指其總收入有50%以上是賣出「貨架」上的或顧客可直接選購的貨品,例如(但不限於):健康食品店、汽車零件行、雜貨店、五金行、藥行和藥局等。零售場所可從私人的小店到中、大型的連鎖店。

(B)    銷貨:本公司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可以在任何服務業場所的櫃臺或貨架上推廣銷售,但零售場所不能出賣或儲存任何本公司的產品。

(C)    產品介紹:本公司的產品資訊(僅美安澳洲出版資料所列),可介紹給消費者作參考,而且必須應顧客要求隨時供應。

(D)    產品賠償保險:允許出售美安澳洲產品的服務業場所應自行安排(如果業主願意這樣做)所售產品的賠償保險,因為這些場所沒有美安澳洲公司的產品賠償保險。

(E)    超連鎖店主的證件:美安澳洲的超連鎖店主有責任向該服務業場所提供正確資料,包括:名字、地址、電話,放在美安澳洲的每一份產品上,以便顧客有任何疑問時,可以由超連鎖店主解答或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
(F)    向零售場所售貨:美安澳洲的超連鎖店主不可將美安澳洲的產品銷售給零售場所任其轉賣。美安澳洲的超連鎖店主也不可銷售給批發商、獨立銷售員或第三方,任其銷售給任何零售場所。只有公司核淮的產品資料才可放在零售場所。


第五節           建議零售價

超連鎖店主可自行制定產品的零售價格,但需按照第二十章第七節之規定。建議零售價只是公司根據市場零售價定的比價參考。


第六節           沒有地區限制

美安澳洲的獨立超連鎖店主不得宣稱劃分賣貨、發展組織的區域。美安澳洲鼓勵所有超連鎖店主可在當地自由擴展業務和商業組織,同時可在合法的境內找時機推廣業務。


第七節            產品責任

(A)    庫存:通過美安澳洲公司銷售的產品,必須依照產品資訊標簽(如果有)所註明的方式來存放。

(B)    包裝:美安澳洲公司不允許以任何方式來重新包裝美安澳洲公司的產品。依據聯邦和州的標簽法,這種行為是絕對禁止的。美安澳洲公司非常謹慎地服從並執行這些相關法令。

(C)    產品賠償保險:為了防止產品萬一發生問題而導致訴訟或索賠,美安澳洲公司的母公司美安公司及其製造商持有完整的產品賠償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