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行銷計畫與促銷活動

 

第一節      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管理/監督的責任

超連鎖店主領取佣金是因為管理、訓練、供應、支持鼓勵自己的組織,幫助其不斷增加銷售量;超連鎖店主並不能單靠產生銷售量而賺取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的佣金。超連鎖店主必須對自己銷售組織中的所有超連鎖店主保持實質性的監督和管理,無論他們的銷售業績是否能為您帶來佣金收入。未能履行以下這些責任,美安澳洲公司會採取必要的糾察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作廢或扣回佣金、要求超連鎖店主接受更多的訓練;若有長期或嚴重失職行為發生,超連鎖店主的合約或被終止(依本超連鎖手冊第十四章第一節中所規定)。

(A)    管理及訓練責任:這包括教育並激勵銷售組織,針對下列主題:美安澳洲產品資訊、有效銷售技巧、管理業績紅利計畫及遵守超連鎖手冊中的政策與程序。此外,超連鎖店主也必須培訓自己的銷售組織並與他們溝通,以確保其組織内的超連鎖店主不會以不當方式宣傳產品或宣揚收入、不會從事非法或不當行為,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無論是使用社群媒體或是使用其他手段,直接或間接以任何行為方式故意譭謗、貶低或負面評論美安澳洲的名聲、專業聲譽、公司品質或事業,或涉及任何其他行為違反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的條款或超連鎖手冊中的各項政策。

(B)    監督責任:監督和管理職能的實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會面、培訓活動、解決問題使顧客滿意、協助進行有關政策與程序的訓練、指導其他超連鎖店主合宜使用社群媒體、抵制不道德行為、報告任何可疑的或實際的違反政策行為,以及透過電話、語音信箱、電子郵件、業務通訊、信函及社群媒體與您的銷售組織保持聯絡和溝通,並且帶領夥伴參加全球會議聯盟系統(GMTSS)活動和美安澳洲舉辦的其他活動與訓練計畫。

        超連鎖店主必須依照美安澳洲公司的要求,提供自己持續履行監督和管理責任的證據;美安澳洲公司可全權決定是否這些超連鎖店主已履行監督和管理責任並圓滿完成。美安澳洲公司為所有超連鎖店主提供一系列管理報告,用於證實超連鎖店主已執行管理責任。所有管理報告及其所含資訊皆為機密性的專有資料,屬於美安澳洲公司的商業機密,應視為商業機密對待;具體來說,除非有明確許可,否則超連鎖店主:

       (1)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管理報告或任何其他事業文件中的任何資訊;

       (2) 不得使用此類資訊與美安澳洲公司競爭;

       (3) 不得鼓動或遊説任何顧客或超連鎖店主減少或終止與美安澳洲的業務關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不得使用社群媒體網站遊説超連鎖店主;或

       (4)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用戶代碼和密碼。

       除了本節(A)、(B)中詳列的具體管理和監督責任外,超連鎖店主還具有下述其它管理責任:

超連鎖店主:超連鎖店主對自己成功的程度負全責。同時也要對美安澳洲公司超連鎖手冊的內容(即公司的政策、程序、規則與規定)瞭如指掌。

推薦人:推薦人有明確的責任,要遵守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的條款與守則中有關推薦關係之全部條款,以及其他相應的政策與程序。

助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所有的責任外,助理級必須對直到下一位夠格助理級為止的所有下線超連鎖店主做訓練和配合工作。除此之外,對下線的助理級負督導之責,確定他們對自己商業組織內的超連鎖店主負責做好訓練和支持。助理級也要負責對新超連鎖店主解說行銷計畫。

經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所有的責任外,經理級受合約(即經理級超連鎖店主同意書)約束,必須確切履行合約上的條款包括:政策、程序、保證買回貨品、退貨規定和所有的規則與規定,負責的對象是自己所有的下線直到下一個經理級的中心為止。如果下線的經理級有失責之疑時,要立即向上線領導負責人報備。之後,代該失責的經理級履行合約上的義務直到同一線上再產生另一位新的會負責的經理級為止。

授證經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和「經理級」的雙重責任外,授證經理級必須為其組織中直到下一位授證經理級為止的所有下線超連鎖店主提供成功五要訣訓練。只有授證經理級(即通過授證經理級訓練的經理級)可以舉辦新超連鎖店主訓練和成功五要訣訓練。

專業經理級和更高的超連鎖店主級別:除了要做到全部上述的責任外,這些高層經理們必須確保自己所有的下線超連鎖店主和下線領導者之間,通過相互溝通和持續的督導都得到應得的支持和訓練。

授證輔導員:授證輔導員必須盡全力做到美安澳洲公司超連鎖手冊中有關政策與程序所闡述的責任和義務。他們必須確保,自己下線中任何一位超連鎖店主都能獲得授證經理級訓練課程。必要時,再遠的地方授證輔導員也得去。

諮詢評議會成員:諮詢評議會成員必須到自己下線超連鎖店主所在的新興地區去組織會議,解決不同推薦線間的糾紛,與其他諮詢評議會成員提供全球性的訓練,鼓勵和要求下線參與全球會議聯盟系統(GMTSS),運用美安澳洲公司超連鎖手冊所訂的所有手段在各個推薦線中執行政策、程序、規則與規定。


第二節    招募

公司發佣金和獎金是針對超連鎖店主的銷售成績,以及超連鎖店主是否按照公司的政策、程序、規則與規定對其下線銷售網路管理和指導。一個超連鎖店主不會因推薦/招募新超連鎖店主而領到佣金和獎金。


第三節    基本零售量的要求

要成為一個夠格且合格的超連鎖店主,該超連鎖店主必須在其商業發展中心合格後的最初三個合格日期間完成至少兩次零售,總額須達AUD$250.00,並送交1000表格給美安澳洲公司,附上至少兩張合計超過AUD$250.00、零售至最終消費者的零售收據。所寄出之1000表格必須於該超連鎖店主的季度結束前存檔於系統並於星期五下午1:59前由美安澳洲公司收悉,才得以列入當週計算。線上提交之1000表格須於星期五下午11:59前提交,才可列入當週計算。


第四節    產品自用

美安澳洲公司的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是建立在向最終消費者零售產品的基礎上。公司承認超連鎖店主可能希望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個人使用,這是無可厚非的。但個人使用的訂單不能計入1000表格獲取佣金。


第五節    推薦的權利和義務

所有的超連鎖店主都有權利推薦新的超連鎖店主加入自己的下線組織,只要累積了AUD$250.00的零售額,並在推薦後的30天內把所有必要文件送交到公司。

(A)    新超連鎖店主:每一個新超連鎖店主都有自主權選自己的推薦人。

(B)    推薦有衝突:如果有兩個超連鎖店主同時搶當同一個新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公司可視情況認定第一份先收到的申請同意書為主。公司也有權審查每一種情況,對推薦權進行適當的調整。

       (1)    一般而言,第一位實際服務潛在超連鎖店主的人就該優先成為推薦人。類案均應秉此基本的常識和思考原則來做判斷。

       (2)    超連鎖店主身為其他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時,應出於善意地對那些受推薦的超連鎖店主履行監督責任,這包括在其銷售和分配產品給最終消費者過程中的職能監督,及其教育訓練方面的監督。自己還要主動地保持和整個商業組織的聯繫和經營管理。無法做到的話,公司會取消您當推薦人的資格,並且/或者會終止您在公司的一切活動。

(C)    缺乏推薦:如果超連鎖店主因為同一家庭住址或是在原申請同意書上漏填了推薦人的資料而導致推薦人未被輸入電腦,則可致函公司的規章管理部門予以說明。信上必須有該提議的推薦人和超連鎖店主雙方的簽名。超連鎖店主應至少給予規章管理部門兩週時間核覆處理結果。


第六節     不道德的活動

超連鎖店主在做生意時,要同時維護和提高公司產品的信譽,對於有損害公司信譽的行為要完全避免。

(A)    產品:促銷產品時對外要言行一致,並且要完全避免所有會產生誤導、欺騙和不道德的言論行為。

(B)    廣告:除非獲得公司明確核准,獨立超連鎖店主不得擅自做公司產品及/或行銷計畫的廣告。

(C)    表達方式:獨立超連鎖店主同意不做不實或欺騙的方式介紹有關公司、產品、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或預期的收入。

(D)    遵守規則:未遵守本規則可導致超連鎖經營權之終止,並將面對可能的法律責任。


第七節      宣揚收入

超連鎖店主只可以宣揚美安澳洲公司公開登載的個人收入。未經授權使用的收入數目,不得用來做招募新人或其他目的使用。不要誤導潛在獨立超連鎖店主,聲稱巨額收入可輕易取得。此外,超連鎖店主在勸説任何人付款時,若對他們承諾只要遊説他人加入美安澳洲即可獲取好處,這便是違法行為。宣揚未經授權的收入會依照公司糾察措施程序處理。即使廣告或宣傳上沒有提到美安澳洲公司的名字,都不允許未經授權使用的收入宣揚。


第八節     介紹行銷計畫

(A)    演講者機構成員(第一類別或第二類別):演講者機構成員可以在超連鎖店主付費入場的超連鎖事業說明會上介紹管理業績紅利計畫。

(B)    超連鎖事業説明會(UBP)講師:此類講師可以在超連鎖店主付費入場的超連鎖事業說明會上介紹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但均屬無償性質。

(C)    超連鎖店主:超連鎖店主可以私下或用一對一的方式展示公司的制度,可是必須依照公司正式出版的資料和錄音/錄影資料中的方式來進行。

(D)    誤導:所有誤導或錯誤發表行銷計畫或管理業績紅利計畫,將會導致超連鎖經營權之終止,並將面對可能的法律責任。


第九節    政府機構的認可支持

政府監督機構通常不會認可或支持直銷計畫或任何商業活動。因此超連鎖店主不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地對外表示美安澳洲公司及其措施是經過任何政府機構認可或支持的。


第十節    新聞採訪

任何新聞傳媒(電視、電台或報章雜誌等)的採訪要求,都應立即提交給公司的公共關係部門處理。此政策旨在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及公共形象的一致性。


第十一節       擴展國際市場

美安公司會持續拓展國際市場。然而,美安公司及其子公司絕不允許其未來進入潛在新市場的機會因少數擅自行動、未經授權且資訊不足的超連鎖店主的行為而受到阻礙或拒絕。

(A)    限制:為防止違規行為,以下限制措施應予嚴格落實:

       (1)    在美安澳洲公司授權之前,超連鎖店主絕不可在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從事任何未經許可的活動。

       (2)    只有在美安澳洲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或新興市場計畫(EMP)列出的國家/地區,超連鎖店主才能夠主持會議、解說行銷計畫和招募人選。
注意:請登入您的超連鎖事業帳戶以了解新興市場計畫國家/地區的更多資訊。

       (3)    超連鎖店主不可出口任何美安澳洲產品或文宣資料。

       (4)    超連鎖店主只有透過超連鎖店主的GLOBAL.SHOP.COM網站,才可以宣傳或推介美安品牌產品給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和新興市場計畫國家/地區的居民。

(B)    新興市場計畫(EMP):新興市場計畫(EMP):新興市場計畫提供美安澳洲事業的精簡版本,可讓公司評估具有全面拓展潛力的未來「市場」國家/地區。依據美安澳洲公司行銷計畫的精簡版本,獨立超連鎖店主可邀請新興市場計畫國家/地區的居民加入自己的團隊。

(C)    GLOBAL.SHOP.COM網站:GLOBAL.SHOP.COM網站讓任何地方的顧客都能買到美安品牌產品。獨立超連鎖店主藉助GLOBAL.SHOP.COM網站將美安品牌產品推介至其他國家/地區,可賺取本國業績點數。在美安公司及/或其關聯公司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超連鎖店主除了賺取業績點數之外,也可透過在GLOBAL.SHOP.COM網站銷售產品至這些國家/地區來賺取零售利潤。透過GLOBAL.SHOP.COM網站銷售產品至美安公司及/或其關聯公司已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如澳洲、台灣、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和英國,則不能賺取零售利潤。從GLOBAL.SHOP.COM網站購買的產品,只能用於個人消費,不能用於零售。注意:相關限制條款可適用。

(D)    糾察措施:美安澳洲公司會依照超連鎖手冊裡的糾察措施程序來處置有違規行為的超連鎖店主。對違反上述有關拓展國際市場規定的超連鎖店主,糾察措施程序包括暫停及/或終止超連鎖事業經營權。

(E)    公佈消息:一有新的國際市場開發計畫,美安澳洲公司將會立即通知超連鎖店主。在此之前,超連鎖店主在未開展業務的區域內不可擅自行動,因為這會妨礙所有超連鎖店主未來的國際拓展。若有超連鎖店主有興趣引介美安事業進入某一國際市場,請書面提交相關資料給美安澳洲公司的法律部門。